(2016)辽132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迟化阳诉被告杨化森、李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化阳,杨化森,李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375号原告迟化阳被告杨化森被告李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化阳诉被告杨化森、李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分别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化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桂春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