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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陆丽萍、周启斌等与陆俊嵩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丽萍,周启斌,陆俊嵩,侬潇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942号原告:陆丽萍,女,1970年10月26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周启斌,男,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陆俊嵩,男,1989年12月23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侬潇,女,1991年1月11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陆丽萍、周启斌与被告陆俊嵩、侬潇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陆丽萍、周启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丽萍、周启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阚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