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异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桂千稳与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千稳,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121号申请执行人桂千稳,男,汉族。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第三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千稳与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桂千稳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桂千稳称,关于申请人与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屡次传唤不到庭,该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执行规定》第七十八条、《适用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91)38号]及[法函(1995)158号]的规定,可以追加瑞祥北京总部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据此,特申请追加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桂千稳在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19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但桂千稳仅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该申请书请求事项与申请内容存在不一致,且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本院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对申请书中请求事项没有明确及补交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当提交请求明确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申请人经本院告知后仍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和明确请求事项,故对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桂千稳申请追加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杨 栩审判员 李玉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