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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辰宁与张国标、胡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辰宁,张国标,胡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225号原告:王辰宁,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亮,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标,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胡勇飞,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王辰宁诉被告张国标、胡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辰宁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辰宁申请撤回对张国标、胡勇飞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辰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王辰宁负担。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