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辰宁与张国标、胡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辰宁,张国标,胡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225号原告:王辰宁,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亮,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标,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胡勇飞,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王辰宁诉被告张国标、胡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辰宁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辰宁申请撤回对张国标、胡勇飞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辰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王辰宁负担。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