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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俊玲、荣红艳等与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俊玲,荣红艳,高凤珍,王可权,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俊玲,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荣红艳,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凤珍,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可权,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以上四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娜,女,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中央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兆清,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少发,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周俊玲、荣红艳、高凤珍、王可权因与被申请人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3)扎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俊玲、荣红艳、高凤珍、王可权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开庭时未合法传换他们导致他们缺席庭审,原审判决书亦未送达给他们;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将贷款发放给他们。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意见称,1、其已将贷款发放给周俊玲等4人,周俊玲等4人在借款借据签字并将借款取出;2、原审法院开庭传唤和送达民事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3、周俊玲等4人的再审申请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周俊玲等4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俊玲、荣红艳、高凤珍、王可权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俊玲、荣红艳、高凤珍、王可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树阁审判员  李美荣审判员  胡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 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