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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池晓峰、管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池晓峰,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永安市,被执行人:管志勇,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李小清,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晓峰与被执行人管志勇、李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管志勇、李小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管志勇、李小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管志勇、李小清妨害执行行为作出拘留决定(有效期二年),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管志勇、李小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同时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