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19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郭顺华、薛小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顺华,薛小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92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市聚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立强,经理。被申请人:郭顺华(曾用名郭涛),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生,住淄博市开发区。被申请人:薛小影,女,汉族,1969年3月19日生,住淄博市开发区。申请人潍坊市聚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顺华、薛小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鲁0783民初19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潍坊市聚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王静所有的小型客车(车牌号:鲁G×××××)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聚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晓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