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葛晓飞与沈阳登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晓飞,沈阳登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葛晓飞。被执行人:沈阳登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叶文深,系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晓飞与被执行人沈阳登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2017)辽0103执306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仲裁裁决书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执306号的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新国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