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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6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653严丹丹与南通优家尤嘉家居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丹丹,南通优家尤嘉家居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02民初6653号原告:严丹丹。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朋举,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优家尤嘉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钟秀中路78号。法定代表人:顾晓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雷,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严丹丹与被告南通优家尤嘉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家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受理后,于2017年1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朱益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丹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摊位预租协议》,同时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10万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4月3日就摊位租赁事宜经协商订立了《摊位预租协议》一份。依据该协议:被告位于南通市钟秀中路35号的居然之家优家尤嘉店拟定于2015年开业,原告预租该店三层B3008#、B3009#号摊位,用于经营板式家具,面积303.6平方米,摊位费429897.6元/年,同时协议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在签订完本协议当天被告就将原告之前缴纳的5万元意向金转为定金,同时被告承诺2015年5月1日即可开业并将摊位交付原告,但该承诺至今未兑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优家公司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被告承诺2015年5月1日即可开业交付摊位是不符合事实情况的,被告并没有承诺于2015年5月1日开业,摊位预租协议上也明确约定了拟定2015年5月1日开业,同时在第5条摊位开业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日期为准,甲方并未有书面通知乙方交付时间,因此被告并没有违约行为。二、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告提出申请,因此本案实际是原告违约,而非被告违约。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就摊位租赁事宜订立了《摊位预租协议》一份。依据该协议:被告位于南通市钟秀中路35号的居然之家优家尤嘉店拟定于2015年开业,原告预租该店三层B3008#、B3009#号摊位,用于经营板式家具,面积303.6平方米,摊位费429897.6元/年。协议第五条约定:摊位交付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的日期为准。在签订完本协议当天被告就将原告之前缴纳的5万元意向金转为定金,后店面未能在2015年开业。2016年5月10日,原告严丹丹向被告提出申请,称:因个人觉得商场氛围不适合本品牌,房租也太高,压力有些大,所以要退三期预租诚意金50000元(伍万元整)。申请下方有同意字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摊位预租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商场拟定于2015年开业,但至2015年年底商场并未开业,被告应为违约。原告虽然在2016年5月10日向被告提出了退还诚意金的申请,但原告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因此该申请不宜认定为双方对5万元定金达成一致,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摊位预租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3日签订的摊位预租协议。二、被告南通优家尤嘉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严丹丹人民币10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南通优家尤嘉家居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曹卫华审 判 员  周继鹏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