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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卞康与王永现、张圣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康,王永现,张圣奇,胡美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民初2066号原告:卞康,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回族,住太康县。被告:王永现,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张圣奇(又名张先进),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胡美灵,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卞康与被告王永现、张圣奇、胡美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康、被告张圣奇、被告胡美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0000元,并按月息3%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还款日止);2、判令被告张圣奇、胡美灵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7日,赵伟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一张,约定月息5分。张圣奇、胡美灵自愿提供担保。赵伟在2016年农历3月6日因病去世,被告王永现与赵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共同经营生意,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在赵伟病前和死后找三被告多次催要本金及利息,三被告拒不还款。诉至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王永现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张圣奇辩称,借款属实,张圣奇是担保。赵伟死了应当由其妻王永现还款,因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王永现还不起了,由我们担保人还。被告胡美灵辩称,借款属实,胡美灵是担保。赵伟死了应当由其妻王永现还款,因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王永现还不起了,由我们担保人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7日,由被告张圣奇、胡美灵担保,被告王永现的丈夫赵伟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赵伟今借到卞康现金大写:壹拾叁万整小写:130000元月息5分。借款人赵伟手机150××××0629身份证号,担保人张先进手机138××××6827身份证号,担保人胡美灵手机138××××8430”。赵伟及被告张圣奇、胡美灵均在借条上签字及按指印。赵伟在2016年农历3月6日因病去世后,鹿邑县辛集镇八姓营行政村支部书记赵保良给原告与三被告调解,被告王永现同意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赵伟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系自愿行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赵伟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伟死亡,因被告王永现与赵伟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王永现未向本院提供相反证据,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永现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被告张圣奇、胡美灵作为借款的担保人,未能保证主债务的履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按月息3%付息的诉讼请求,超过年利率24%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按年利率24%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原告款130000元,并从2015年5月17日起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王永现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张圣奇、胡美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卞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王永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