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顾某1、顾某2等与顾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1,顾某2,顾某3,顾某4,顾某5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888号原告:顾某1,女,1951年8月11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顾某2,女,1959年11月21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顾某3,女,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原告:顾某4,女,1962年5月29日生,明光市人,汉族,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顾某5,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顾某1、顾某2、顾某3诉被告顾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依法追加顾某4作为本案原告参与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作出(2016)皖1182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顾某1、顾某2、顾某3不服该判决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4月10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1民终197号裁定: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2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某1、顾某2、顾某3于2017年5月24日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1民终197号裁定向顾某4公告送达期限未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1、顾某2、顾某3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1、顾某2、顾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某1、顾某2、顾某3负担。审 判 长 万德央人民陪审员 吴广明人民陪审员 孙忠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