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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7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馨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馨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099号起诉人:张馨心,女,汉族,1992年1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张馨心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处的起诉状。其在诉状中称,起诉人之父张勇是被起诉人单位交通警察。2016年10月25日16时许,张勇在监考驾校科目考试后回到办公室突发疾病,到2016年10月26日0时被告才通知起诉人之母,后张勇经120急救车送往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干梗死等,于2016年11月9日12时10分死亡。起诉人认为:张勇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被起诉人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救治。但由于被起诉人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对张勇的死亡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护理费:1800元,营养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食宿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528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582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起诉人之父张勇系国家公务员,属公务员相关法律调整范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馨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庆华代理审判员  李多萌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婷打印:相丽华校对:杨婷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