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24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军与被执行人韩德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韩德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德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韩德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苍溪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军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要求被执行人韩德普偿还借款2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韩德普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