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8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柏西海与唐立中、唐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西海,唐立中,唐玉刚,唐双贵,东明县渔沃街道办事处唐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2990号原告:柏西海,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唐立中,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唐玉刚(曾用名唐玉军),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唐双贵,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东明县渔沃街道办事处唐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唐保生,该村村长。原告柏西海与被告唐立中、唐玉刚、唐双贵、东明县渔沃街道办事处唐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柏西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西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柏西海负担。审判员  崔付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升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