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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内丘县家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管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丘县家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明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200号原告:内丘县家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中兴市场中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3989446685。法定代表人:范长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新,该公司职工。被告:管明明,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原告内丘县家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管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丘县家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以被告于2017年5月24日将物业费等已交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丘县家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丘县家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丘县家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富利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