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西安组培蓝莓研究所与户县甘亭街道吕公寨村第六村民小组、仝士杰、仝石宏、单景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组培蓝莓研究所,户县甘亭街道吕公寨村第六村民小组,仝士杰,仝石宏,单景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005号原告:西安组培蓝莓研究所(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刘俊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良,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户县甘亭街道吕公寨村第六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仝士杰,系该小组组长。被告:仝士杰,男,1949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伯,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利,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仝石宏,男,1947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单景鹏,男,1952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西安组培蓝莓研究所与被告户县甘亭街道吕公寨村第六村民小组、仝士杰、仝石宏、单景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西安组培蓝莓研究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组培蓝莓研究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西安组培蓝莓研究所负担。审 判 长 焦建航人民陪审员 温大强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