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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732号原告迟某,女,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新疆沙湾县人。被告王某,男,1988年7月8日生,汉族,晋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迟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