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与多合得尔汗·阿尼开依、加依劳·马麦依、俄肯·朱马汗罚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加依劳·马麦依,俄肯·朱马汗,多合得尔汗·阿尼开依,加依劳·马麦依,俄肯·朱马汗,多合得尔汗·阿尼开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537号被执行人:加依劳·马麦依,男,哈萨克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211072615,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第十师一八七团四连。被执行人:俄肯·朱马汗,男,哈萨克族,1978年3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6197803302018,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被执行人:多合得尔汗·阿尼开依,男,哈萨克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7604202615,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红墩镇多拉特村71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加依劳·马麦依、俄肯·朱马汗、俄肯·朱马汗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3000元,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报请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隆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