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生全与陈望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生全,陈望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828号原告:赵生全,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陈望永(陈望勇),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赵生全诉被告陈望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生全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生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赵生全负担。审 判 长 : 侯 丽 芳人民陪审员 :���吉梅人民陪审员 : 齐 东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 张 小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