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折彩英与康治岐、王兴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彩英,王卡怀,康治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92号申请执行人折彩英,女,196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卡怀(又名王兴成),男,195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康治岐,男,195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折彩英申请执行王卡怀、康治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卡怀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康治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王卡怀、康治岐共同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折彩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担保人康治岐私下给付了申请人折彩英5万元)。案件受理4400元申请人折彩英自愿负担。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甫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