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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秀云与被告马志军、马学军、马玉华、马玉丽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云,马志军,马学军,马玉华,马玉丽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931号原告马秀云被告马志军被告马学军被告马玉华被告马玉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云与被告马志军、马学军、马玉华、马玉丽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