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龚月云、李荣花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月云,李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183号申请人龚月云,女,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余干县申请执李亦龙,男,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余干县被执行人李荣花,女,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龚月云、李亦龙申请李荣花委托合同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李荣花应支付申请人龚月云、李亦龙案款98000.0元,承担执行费137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荣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7执1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云高审判员 汪忠全审判员 胡祖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