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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慧与肖顺俊离婚纠纷一审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慧,肖顺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辖6号原告:张慧,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肖顺俊,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张慧与被告肖顺俊离婚纠纷一案,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张慧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4月认识后恋爱,于2012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17年7月生育一女。婚后,被告不能较好地处理原告与被告父母间的关系,导致原告与被告父母关系较为糟糕。在生活上被告很少关系原告和女儿,且有家庭暴力倾向,对原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加之双方家庭文化、观念差异巨大,夫妻之间又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离婚,长女归被告抚养,婚后所购住房归原告所有、银行存款均分。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肖顺俊系其在职干警,故不能行使管理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肖顺俊系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在职干警,为避免对方当事人对本案在该院审理产生不公正的合理怀疑,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