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贾卫国、石家庄和威粮油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397号原告:贾卫国,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石家庄和威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无极县东庄村。负责人:赵金宣。原告贾卫国与被告石家庄和威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贾卫国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卫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贾卫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明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会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