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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贾卫国、石家庄和威粮油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397号原告:贾卫国,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石家庄和威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无极县东庄村。负责人:赵金宣。原告贾卫国与被告石家庄和威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贾卫国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卫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贾卫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明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会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