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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段华香与王立民、高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华香,王立民,高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686号原告:段华香,女,1965年5月5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立民,男,41岁,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高桂玲,女,39岁,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段华香诉被告王立民、高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是原告哥哥段华英的朋友,由段华英担保,通过原告的妹妹段华程经手借给被告20000元,借款时间2015年12月1日,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枚,段华英为担保人,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欠款到期后,二被告拒不偿还欠款,担保人段华英已病故。现我们与二被告无法联系,不知道被告王立民、高桂玲的确切住址。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本院亦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华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国安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