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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字恢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孟丽娟与高金龙、朱永江、白洪宝、张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丽娟,高金龙,朱永江,白洪宝,张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字恢252号申请执行人孟丽娟,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高金龙,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被执行人朱永江,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白洪宝,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张忠群,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孟丽娟与高金龙、朱永江、白洪宝、张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此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波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字恢2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逾期不履行,将继续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忠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