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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尹洪芹、周秀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洪芹,周秀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09号申请执行人尹洪芹,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周秀贞,女,1965年9月29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秀贞名下广饶县华东荣域029号2幢1-2层4号房产的查封,将该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尹洪芹(3705231977XXXX0326)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