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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朴云峰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62号之一朴云峰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二中刑初字第17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十五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朴云峰已被执行死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7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主执行官陈海川执行员 史 磊执行员 王玮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