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异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任媛媛申请执行郑州市嘎嘎娱乐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媛媛,郑州市嘎嘎娱乐有限公司,钱浩威,陈悦,刘兆洋,尉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异6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任媛媛,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玲,女,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市嘎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尉凯元,董事长。被申请人:钱浩威,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申请人:陈悦,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申请人:刘兆洋,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尉凯元,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任媛媛申请执行郑州市嘎嘎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嘎嘎娱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媛媛申请追加钱浩威、陈悦、刘兆洋、尉凯元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任媛媛称:2011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嘎嘎娱乐公司依法成立,钱浩威、刘兆洋、尉凯元、陈悦、任媛媛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股东钱浩威、刘兆洋、尉凯元、陈悦四人在被执行人处分别担任常务理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工作,任媛媛不担任任何职务。根据2015年3月10日郑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出具的被执行人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工商档案显示,钱浩威、刘兆洋、尉凯元、陈悦作为股东至今未按约定缴纳注册资本金。根据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775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郑州市嘎嘎娱乐有限公司应当返还申请人210万元。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现申请:追加钱浩威、刘兆洋、尉凯元、陈悦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郑州市嘎嘎娱乐有限公司对任媛媛的债务。本院查明,原告任媛媛与郑州市嘎嘎娱乐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3)金民二初字第3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州市嘎嘎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任媛媛款项210万元;二、驳回原告任媛媛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被告郑州市嘎嘎娱乐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郑民二终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嘎嘎娱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郑州市嘎嘎娱乐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50万元。该公司章程显示:股东钱浩威认缴出资22.5万元,占出资比例的15%,出资时间2013年8月14日前;股东刘兆洋认缴出资45万元,占出资比例的30%,出资时间2013年8月14日前;股东尉凯元认缴出资37.5万元,占出资比例的25%,第一期出资30万元,出资时间2011年8月15日,第二期出资7.5万元,出资时间2013年8月14日前;股东陈悦认缴出资15万元,占出资比例的10%,出资时间2013年8月14日前;股东任媛媛认缴出资3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20%,出资时间2013年8月14日前。再查明,2011年8月15日,尉凯元将30万元转入嘎嘎娱乐公司帐号为XXXX银行账户。2011年8月22日,嘎嘎娱乐公司以验资不成功、资金退回为由将300029.17元转至尉凯元银行账户,自此,嘎嘎娱乐公司帐号为XXXX的账户中无交易发生。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嘎嘎娱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股东钱浩威、刘兆洋、尉凯元、陈悦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在2013年8月14日前履行出资义务,故其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郑州市嘎嘎娱乐有限公司股东钱浩威认缴出资22.5万元,未缴纳22.5万元;股东刘兆洋认缴出资45万元,未缴纳出资45万元;股东尉凯元认缴出资37.5万元,未缴纳出资37.5万元;股东陈悦认缴出资15万元,未缴纳出资15万元。综上,申请人任媛媛申请理由部分成立,其追加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郑州市嘎嘎娱乐有限公司股东钱浩威、刘兆洋、尉凯元、陈悦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郑州市嘎嘎娱乐有限公司股东钱浩威在2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刘兆洋在4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尉凯元在37.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陈悦在1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申请人、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张宝霞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