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南宁市兴铁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兴铁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1725号原告南宁市兴铁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路10号瑞士花园碧湖苑1栋1层16号。法定代表人韦俊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俊莉,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165号。法定代表人周本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兴铁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兴铁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以被告已将双方协商的货款及违约金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宁市兴铁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兴铁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兴铁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松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