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伟、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伟,林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93号申请执行人:江伟,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林建华,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虞健良与钟正月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对被执行人进行纳入失信人名单。截止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8200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