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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7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高强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强,宋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7446号申请执行人:高强(×××),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宋志梅,女,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高强与宋志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33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志梅按照执行证书偿还借款本金2710000元以及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宋志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志梅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北里x号楼x层xxx号房屋(房屋权属证号:京房权证兴私字第XX**号)予以轮候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宋志梅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宋志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志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高强申请执行的案款2710000元及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宋志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33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刘云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戚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