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坚明、郑海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坚明,郑海明,郑贵新,仁化县丹霞街道康溪村东田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3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坚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初,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法律援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海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贵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化县丹霞街道康溪村东田组。负责人:郑大平,该村小组组长。上诉人郑坚明因与被上诉人郑海明、郑贵新、仁化县丹霞街道康溪村东田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仁化县人民法院(2016)粤0224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18日二审庭询时通知郑坚明在本院二审庭询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郑坚明至今未按上述要求履行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坚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俊东审判员 神玉嫦审判员 李 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子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