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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汪南如与房志宏、潘菁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南如,房志宏,潘菁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302号原告汪南如,女,1952年11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房志宏,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潘菁,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汪南如诉被告房志宏、潘菁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汪南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南如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