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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郎志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志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第1742号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周世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祥,该公司职工。被告:郎志梅,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郎志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