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与郭晶晶、张川、晋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郭晶晶,张川,晋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65号。法定代表人:张全江。被执行人:郭晶晶,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川,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晋娟娟,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申请执行郭晶晶、张川、晋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郭晶晶、张川、晋娟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2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原广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