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李某、于某某、王某、于某甲、苗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李某,于某某,王某,于某甲,苗某,吕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0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辽宁省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李某。被告:于某某。被告:王某。被告:于某甲。被告:苗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李某、于某某、王某、于某甲、苗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自行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钟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