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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李某、于某某、王某、于某甲、苗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李某,于某某,王某,于某甲,苗某,吕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0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辽宁省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李某。被告:于某某。被告:王某。被告:于某甲。被告:苗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李某、于某某、王某、于某甲、苗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自行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钟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