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占庆与被执行人张志峰、乔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占庆,张治峰,乔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孙占庆被执行人:张治峰被执行人:乔晶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101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治峰、乔晶应向申请执行人孙占庆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6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9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治峰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张治峰自愿向申请执行人孙占庆于2017年6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孙占庆偿还人民币75万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孙占庆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400元,被执行人张治峰自愿负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6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