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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贺二秘与钱少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二秘,钱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贺二秘,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钱少宝,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贺二秘与钱少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迟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