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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仁伟、卢儒珍等与胶州市钟氏达衬业加工厂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伟,卢儒珍,胶州市钟氏达衬业加工厂,钟关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08号原告王仁伟,男,布依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卢儒珍,女,布依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尹准,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钟氏达衬业加工厂,负责人钟关松,男。被告钟关松,男,户籍地浙江省松阳县。原告王仁伟、卢儒珍与被告胶州市钟氏达衬业加工厂、钟关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胶州市钟氏达衬业加工厂、钟关松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仁伟、卢儒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 磊代理审判员  杨乐斐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