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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牟县锦程农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新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锦程农资贸易有限公司,王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中牟锦程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朱爱香,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新安,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2015)牟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被执行人王新安给付申请执行人中牟锦程农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四万六千八百三十八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七百九十八元,但被执行人王新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牟锦程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7年5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牟锦程农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牟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逾期未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