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215蔡荣先与丹阳市星光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荣先,丹阳市星光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215号原告:蔡荣先,男,1954年2月7日生,,住丹阳市。被告:丹阳市星光纸业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延陵镇延星村。法定代表人:徐吉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荣先诉被告丹阳市星光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蔡荣先负担。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