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黄治宣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治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370号罪犯黄治宣,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罪犯黄治宣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9年1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09年1月15日至2011年2月25日。因该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8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治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与前罪盗窃罪未执行的刑罚二年一个月零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黄治宣个人财物人民币5100元抵作罚金。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治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5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黄治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对罪犯黄治宣减刑八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5月7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86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治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治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