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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终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傅经纬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经纬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105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傅经纬,男,1936年1月8日,住章贡区。上诉人傅经纬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7)赣0702民初1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傅经纬上诉请求:要求每个子女每月交300-700元助父亲安度晚年。具体方案如下:(1)被告傅志娟,她的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不动产有收入,她每月应资助700元。(2)被告傅菊华为父当年用去3000元买了一个编制进厂。目前她有房有车,不动产有收入,条件尚可,她每月应资助300元;(3)被告傅志凌和被告傅雪梅各每月资助3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生育一子三女,子女均已离开父母成人立户,2013年5月,原告妻子不幸因病去世,自己独自居住在赣州市章××区濂溪路××单元××室,我已年过八旬,成了空巢老人,身体日渐衰败,生活起居力不从心。身边无人,十分担心,怕发生意外。四个子女都住在赣州市××××区,但对我的生活漠不关心,经常是十天半个月都不回家探视,也没有电话问候,更谈不上伺候了。目前想请个保姆照料,安度晚年,但原告钱不够,需要被告出部分费用资助。本院认为:傅经纬就赡养纠纷已于2016年8月起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16年11月调解结案。傅经纬因赡养纠纷再次起诉至原审法院,属重复起诉,且无证据证实有新情况或新理由。故原审法院裁定对傅经纬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傅经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