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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刑初4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3日以鸡东检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兴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在鸡东镇兴农镇双山村柳毛河屯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自家院内的宁波奔野454-2型四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4100元)。后因被害人报案,周某某得知后,将四轮车停放在鸡东县哈达镇青山村,并通过其家属李某某通知刘某某将车辆取回。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4日在鸡东县哈达镇青山村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单、鸡东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人李某某、寇某某、唐某某、潘某某的证言材料;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鸡东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已返还被害人,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忠祺人民陪审员  丁玉杰人民陪审员  王凤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