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黎洁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洁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黎洪伟,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洁珊,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6、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29760861。法定代表人:吴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钢铁市场钢材三路(添进仓厂内),注册号:440681000131425。法定代表人:黎洪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沿江路钢贸大厦东侧办公楼二楼,注册号:440681000037999。法定代表人:劳锡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第二工业区9号地,注册号:440681000186107。法定代表人:岑树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洪伟,男,194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少欢,女,194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润潮,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锡澎,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锡圻,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爱愉,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佩珊,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岑树添,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锡池,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莉,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燕冰,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黎洁珊因与被上诉��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黎洪伟、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833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黎洁珊上诉称,本案涉案标的数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上诉人未对地域管辖提出上诉请求,故本院对本案地域管辖��予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任一项规定之范围,本案原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涉标的额也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标准,故本案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