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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3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赵勇刚、XX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刚,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598号之一申请人:赵勇刚,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文,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赵勇刚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勇刚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XX的价值295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董赵欣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勇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XX银行存款2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董赵欣名下位于合肥市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