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俊琴与杨晓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琴,杨晓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411号原告:刘俊琴,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晓岗,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刘俊琴与被告杨晓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俊琴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俊琴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琴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