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景秀与曹光、肖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秀,曹光,肖颖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477号原告李景秀,女,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曹光,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开封县。被告肖颖,女,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原告李景秀诉被告曹光、肖颖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景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景秀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景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