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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高文明与依安县富饶乡兴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明,依安县富饶乡兴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345号原告:高文明,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富饶乡西北街*栋**号。被告:依安县富饶乡兴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富饶乡兴信村,组织机构代码证A639××××-×。法定代表人李庆江,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高文明与被告依安县富饶乡兴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高文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文明承担。审 判 长  孙景文人民陪审员  周宝芝人民陪审员  崔秀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春生 百度搜索“”